中交三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中交三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保险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8民辖终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交三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融慧园6号楼4-149。

法定代表人:牛延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频,广西桂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北湖西路2号双玺中心B栋17层8-14号房及21-23层8-14号房。

负责人:张小春。

上诉人中交三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湖北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2021)桂0881民初918号移送管辖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交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2021)桂0881民初918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中交公司向被上诉人购买的险种是“平安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应是参与广西荔玉高速公路项目路面NO6分部的全体人员,这些施工人员自2018年6月起已进驻桂平市社步镇从事施工作业,至2020年7月12日(韩刘涛发生意外时间)已超过两年。因此,桂平市是保险事故发生地,包括死者韩刘涛在内的该项目的团体被保险人经常居住地也是桂平市。民诉法解释第21条规定,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属于桂平市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并且,被上诉人在庭审中“口头”提出管辖权异议不符合相关规定,是故意延缓案件审理进程的行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中交公司与平安财险湖北分公司签订的《预约保险协议》第四节第五条约定,如协商不成,可直接向北京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死者韩刘涛的户籍地为河北省武安市,韩刘涛于2020年5月30日与中交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至其2020年7月12日死亡,其在桂平市施工地段居住生活不足两个月。因此,结合上述规定及实际情况,桂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在双方签订《预约保险协议》中约定管辖不够明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即被告平安财险湖北分公司住所地辖区法院)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中交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奔

审 判 员  李庚华

审 判 员  陈燕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呈宝

书 记 员  何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