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9执1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交三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融慧园6号楼4-149。
法定代表人:牛延军,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汝华,北京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铁军,北京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内蒙古准兴重载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民建路96号。
法定代表人:姚育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晓宇,准兴高速公司法务部职员,住所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民建路96号。
本院在执行中交三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准兴重载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于2022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内蒙古准兴重载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于2021年12月31日启动总对总查控,查控反馈被执行人共有车辆15辆,经与申请人沟通,以上车辆价值偏低,无需处置,不申请查封拍卖。于2022年3月22日进行线下查询,于2022年3月23日轮候冻结以下资产:1、执行人内蒙古准兴重载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内蒙古准兴高速服务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000万元股权及权益(持股比例100%);2、执行人内蒙古准兴重载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内蒙古博源新型能源有限公司5572274.60元股权及权益;3、执行人内蒙古准兴重载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内蒙古中绿亿通新能源有限公司100万元股权及权益(持股比例22%),并于2022年3月25日对被执行人内蒙古准兴重载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姚育林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经查询并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京仲裁字第197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未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继续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务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文东
审判员 :张凤霞
审判员 :聂金玉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宗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