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案号
(2021)川03民终88号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基本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交三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融慧园6号楼4-149。
法定代表人:牛延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燚,四川品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燕,四川金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中交三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工程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2020)川0304民初1123号民事判决,改判确认中交工程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以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认定***为中交工程公司员工,系认定事实不清;***不是经张亚东介绍进入案涉工程项目部。中交工程公司与***无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也不受中交工程公司的规章制度约束,故中交工程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新证据情况
在二审审理阶段,双方当事人均无新证据提交。
案件事实摘要
一审查明事实摘要:中交工程公司系自贡东北部新城恐龙馆片区域中村改造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中交工程公司在该项目成立了“中交三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自贡东北部新城恐龙馆片区域中村改造项目(一期)道路工程经理部”(以下简称:中村项目部)。***于2020年4月15日经中村项目部工作人员张亚东介绍进入该项目部从事厨师工作,口头约定了工资、工作时间等内容。***平时的工作由张亚东安排、管理。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中交工程公司也未为***购买社会保险。
2020年5月29日晚,***右足受伤,于2020年5月30日3时到自贡市中医医院办理了住院手续,之后未再到中村项目部上班。
2020年7月13日,***作为申请人,向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确认中交工程公司与***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8月11日作出大劳人仲案[2020]5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中交工程公司与***自2020年4月15日起至2020年5月30日止劳动关系成立。
二审查明的事实,除“***于2020年4月15日经中村项目部工作人员张亚东介绍进入该项目部从事厨师工作”与“2020年5月29日晚,***右足受伤”外,其余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于2020年4月15日经人介绍进入中村项目部从事厨师工作,负责办公室等部门的工作人员的三餐;张亚东系中交工程公司案涉项目部食堂安全管理员;2020年5月30日凌晨,***因右足受伤住院治疗。
裁判理由及结果
关于中交工程公司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本案***平时的工作由张亚东安排、管理,而张亚东系中交工程公司工作人员,负责案涉项目食堂管理。张亚东管理***的行为系履行职务的行为。张亚东履行职务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中交工程公司承担。本案***为中交工程公司提供了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中交工程公司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中交工程公司关于一审法院采信未出庭作证的书面证言,导致事实认定不清的理由,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体温检测表以及中交工程公司在案涉项目部公示的图片,能证明***在中村项目部从事厨师工作,故其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中交工程公司关于其与***无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不接受中交工程公司的规章制度管理的理由,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交工程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中交三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龚梦香
审 判 员 黄观海
审 判 员 谢邑钦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吴彩霞
书 记 员 牟云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