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

广东广致混凝土有限公司、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6民初6922号之三 原告:广东广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滘堤段外滩地之一(七滘至青云水闸围段)。 法定代表人:**开。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1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利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府又社区新桂路明日广场一座1410办公室之二。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广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广东利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广东利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广致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广东利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广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57.43元,财产保全费3273.92元,合计7931.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广致混凝土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廖 韬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