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开封市水投水生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204民初370号之四 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灯***9栋5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UAY4J6L。 法定代表人:卢好然,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台(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台(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1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13222855X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开封市水投水生态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迎宾路71号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9K1RPT78。 法定代表人:**。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开封市水投水生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作出(2023)豫0204民初370号民事裁定书,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开封市水投水生态有限公司冻结银行存款人民币253219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案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