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四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润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交四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40财保5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润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梨树湾村芭蕉沟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50399283N。
法定代表人:韩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交四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海滨大道中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19435325XD。
法定代表人:肖维,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重庆润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交四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作出(2020)渝0240民初5440号民事裁定和(2020)渝0240执保19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中交四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湛江市霞海支行账户为XX的银行存款500万元。2020年7月20日,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原案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前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解除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润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绿山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羽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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