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四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象新村前江股份合作经济社、中交四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7民初10408号
原告: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象新村前江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象新村前江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李伟煌,社长。
委托代理人:李志均,社员。
被告:中交四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海滨大道中133号。
法定代表人:肖维。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象新村前江股份合作经济社与被告中交四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已于2021年11月29日向原告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象新村前江股份合作经济社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但原告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象新村前江股份合作经济社未在法定期限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象新村前江股份合作经济社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象新村前江股份合作经济社撤诉处理。
审判员  莫柱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萧童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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