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四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2021)琼72民初144号***与江苏瀚星航运有限公司、中交四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琼72民初144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7月23日,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江苏瀚星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曲塘镇金曲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3461499455。
法定代表人:王德先。
被告:中交四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海滨大道中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19435325XD。
法定代表人:肖维。
原告***与被告江苏瀚星航运有限公司、中交四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5日以案涉款项已全部清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曾建华
人民陪审员  吴 昊
人民陪审员  田世洪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叶碧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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