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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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181民初934号之一
原告:重庆星倍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垫江县***农民工返乡创业园7-1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610ET52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朝魁,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大院内世通大厦A座15层15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34702。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星倍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重庆星倍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星倍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星倍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064元,减半收取计44532元,由原告重庆星倍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