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重庆甲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4民特453号 申请人: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院内世通大厦A座15层1510号。 法定代表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重庆甲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山洞路14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伶,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甲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材料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交公司称,一、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作出的(2023)京仲裁字第0979号裁决书。二、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关于材料公司与中交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已经**(2023)京仲裁字第0979号裁决,中交公司认为该裁决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一、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无效的。材料公司与中交公司在2020年12月23日签订的《盘扣支架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中已明确,双方签订该补充协议是在《盘扣支架租赁合同》的基础上签订的,其他条款遵照原合同(《盘扣支架租赁合同》)文件执行,故**裁决依据的材料公司提供的补充协议是无效协议。**依据无效协议判决中交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侵害中交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仲裁委裁决中交公司支付律师费及差旅费不符合事实情况。材料公司与中交公司的合同中未约定律师费如何承担,且材料公司的律师代理协议不符合常理,无法判断委托代理协议是否包含其他诉讼事务的代理,**裁决中交公司支付律师费违反了《民法典》显失公平原则。关于差旅费,中交公司与材料公司的合同中也无约定,材料公司的预付款具体包含哪些事情的代理也未明确,并未提供差旅的发票,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裁决中交公司支付差旅费无事实依据。 材料公司称,一、本案不符合我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法定的撤销裁决的情形。案涉裁决符合双方当事人租赁合同第14条约定;裁决事项亦属于仲裁协议范围且仲裁委有权仲裁;仲裁程序合法;证据真实;不存在当事人隐瞒证据或仲裁员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二、《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有效,中交公司应当按照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支付相应款项。中交公司仲裁答辩状及庭审中已确认《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的真实性。三、依据**《仲裁规则》第五十二条,中交公司应向材料公司支付律师费及差旅费。综上,请法院依法驳回中交公司撤裁申请。 经审查查明,**根据材料公司提交的以中交公司为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以及双方签订的《盘扣支架租赁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及有关法律规定,于2022年10月18日受理了材料公司与中交公司之间因上述合同引起的争议仲裁案,案件编号为(2022)京仲案字第6713号。适用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的**《仲裁规则》简易程序审理。 材料公司提出仲裁请求:1.解除双方于2020年6月24日签订的《盘扣支架租赁合同》;2.中交公司支付截至2021年3月5日的租金费用452767.6元;3.中交公司支付赔偿物资价值174987.12元;4.中交公司支付物资占用费,暂计至2022年8月9日为124669.3元;5.中交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中交公司支付材料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50000元以及差旅费10000元;7…… 2023年3月21日,**作出涉案裁决:(一)中交公司支付租金及丢失物资赔偿款合计627509.24元;(二)中交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三)中交公司向材料公司支付律师费40000元以及差旅费2000元;(四)…… 本院认为,本案为撤销国内仲裁案件,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本院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规定是人民法院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有关仲裁案件的事实认定以及适用法律、裁决结果错误等事项不属于仲裁司法审查范畴。 本案中,中交公司所提撤裁事实和理由,实际指向***对相关证据采信和案件事实认定,***依据案件实际支持材料公司的仲裁请求,此为***实体审理权限,非本院仲裁司法审查范围。 综上,中交公司的撤裁申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郭 奕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静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秦 晋 书 记 员  高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