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283财保206号 申请人:**中,男,196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 被申请人: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中于202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在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绥北高速公路第A5合同段内的资金16200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在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绥北高速公路A5标项目经理部在海伦市自然资源局的复垦保证金人民币410000.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为申请人**中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使生效的法律文书能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在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绥北高速公路第A5合同段内的资金1620000.00,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在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绥北高速公路A5标项目经理部在海伦市自然资源局的复垦保证金人民币4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中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福坤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