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02民初3069号
原告:***,男,青海省德令哈市河东办事处红光村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展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信兴铁路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陕西信兴铁路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计4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