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2财保278号
申请人:重庆市耀鑫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蟠龙大道68号33幢附105号。
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六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院内世通大厦A座15层1510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重庆市耀鑫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向本院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50000元的财产。北京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重庆市耀鑫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重庆市耀鑫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向本院提供了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进行担保。
申请人重庆市耀鑫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保全申请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保全申请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市耀鑫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撤回保全申请处理。
审判长 **一
审判员 朱 印
审判员 李 琴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