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2民初7136号之二
原告:青岛益群地下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泰安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14314688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海齐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130号2号楼12层1201-00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3TQ2G75C。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院内世通大厦A座15层15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34702。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700452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益群地下城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海齐供应链有限公司、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益群地下城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益群地下城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益群地下城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27元,减半收取2,763.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