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

成都市金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8民辖终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金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和美东路37,39号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院内世通大厦A座15层15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新疆乌尉公路包PPP项目YRTJ-01标段项目经理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负责人:***,男,197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上诉人成都市金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新疆乌尉公路包PPP项目YRTJ-01标段项目经理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2023)新2824民初2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成都市金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诉称,1.撤销原裁定;2.将本案移送若羌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涉案《劳务分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虽然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但上诉人在履行合同中不仅仅只提供劳务,约定的工程主要内容为路基工程施工,而完成上述路基工程施工需要大量大型机械设备,由上诉人提供。上诉人为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在提供劳务的同时提供施工所需机械设备。双方签订合同名为《劳务分包合同》,但实际上上诉人履行的是建设工程施工的义务,故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而该合同中约定管辖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且涉案工程施工项目均在若羌县,应由若羌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结合涉案《劳务分包合同》的内容来看,该案案由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较为合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施工地点位于若羌县,若羌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成都市金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2023)新2824民初28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静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曹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