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铜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碧江区分公司与贵州省某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铜仁市碧江区川硐街道办事处等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黔0602民初2879号
原告:铜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铜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碧江区分公司,营业场所:贵州省铜仁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桓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桓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省某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铜仁市。
法定代表人:董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铜仁市碧江区川硐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
法定代表人: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铜仁市九龙某某安置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铜仁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铜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铜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碧江区分公司与被告贵州省某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铜仁市碧江区川硐街道办事处、铜仁市九龙某某安置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立案后,2023年7月3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同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铜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碧江区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收取103723元,应收取50元,由铜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铜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碧江区分公司承担,退回铜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铜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碧江区分公司103673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