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天航南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厦门乐海同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交天航南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海事海商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72执6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交天航南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新安六路1003号金融港A座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5840467。
法定代表人:史本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斯丹,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厦门乐海同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丙洲村下乡南里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750487855。
法定代表人:陈秋兴,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交天航南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乐海同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航道疏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闽72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厦门乐海同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工程款7,249,512.18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以7,249,512.18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2,332,887.82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2月1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4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2月1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上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不超过年利率3.85%为限),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用25,843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本院于2021年6月8日通过司法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船舶、渔船、不动产登记,其名下登记的车辆“闽×××B”已经被本院轮候冻结,其银行账户已经被本院冻结(冻结期限至2022年6月8日),账户余额尚不足以支付案件受理费及执行申请费。
三、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镇××村×乡南里×号进行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已未在该地址营业下落不明,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之财产。
四、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向中交三航(厦门)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可能从该司获得的款项1200万元(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款、质保金等),但因该部分款项的付款条件尚未达到暂无法实际扣划。
五、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六、截至2021年11月3日,申请执行人债权均未得到受偿。
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执行和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基于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且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秉物
审判员  王 岩
审判员  王 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壬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