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602民初585号之二
原告:***,男,195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熙惠,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龙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2号荣恒名都B座7层7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D4EG6F。
法定代表人:廖瑞华,经理。
被告:李萧寒,男,198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嘉和县。
被告:中交天航南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新安六路1003号金融港A座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5840467。
法定代表人:史本宁。
被告:广西华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38-6号第2栋7层1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9972616XL。
法定代表人:王直。
原告***与被告李萧寒、广西龙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交天航南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华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广西龙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李萧寒共同承担履行支付劳务费人民币:476538元给原告的责任,利息人民币:35622元(从2019年3月30日起算,暂时计到2020年12月30日,实际利息以被申请人实际还款之日计,以476538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中交天航南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广西华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一项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2021年10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广西龙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李萧寒共同承担履行支付劳务费10000元。
原告***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何耀鹏
人民陪审员 刘敬佳
人民陪审员 潘泽耀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梁 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