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602民初448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10月20日,住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熙惠,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龙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2号荣恒名都B座7层7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D4EG6F。
法定代表人:廖瑞华。
被告:中交天航南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新安六路1003号金融港A座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5840467。
法定代表人:史本宁。
被告:广西华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38-6号第2栋7层1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9972616XL。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1月26日
待裁事项:原告于庭审过程中撤回对本案起诉,称收集证据后再另行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诉讼费81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磨 颖
人民陪审员 韦克芳
人民陪审员 聂卫权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俊龙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