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天航南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西龙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交天航南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602民初448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10月20日,住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熙惠,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龙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2号荣恒名都B座7层7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D4EG6F。

法定代表人:廖瑞华。

被告:中交天航南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新安六路1003号金融港A座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5840467。

法定代表人:史本宁。

被告:广西华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38-6号第2栋7层1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9972616XL。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1月26日

待裁事项:原告于庭审过程中撤回对本案起诉,称收集证据后再另行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诉讼费81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磨 颖

人民陪审员  韦克芳

人民陪审员  聂卫权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俊龙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