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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赵某、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云0111民初4224号 原告:云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云南靖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6年1月15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 委托代理人:***,云南鸿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云南鸿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某建设发展(昆明)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6年8月16日出生,住云南省宣威市。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宏贸路与龙辉路交叉口国际银座CS4栋3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6年6月22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某某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白某,女,汉族,1996年8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发展(昆明)有限公司、某某有限公司、某某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某某建设发展(昆明)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某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某某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三某某建设发展(昆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设公司)、被告四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被告五某某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均系“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宝象河流域排水收集系统改造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且三被告之间均存在关联关系。2020年,被告一***使用被告二(以下简称某丁公司)的资质承包了该项目位于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路××路泵站的项目工程。2020年4月13日,被告***及某丁公司共同与原告签署《沉井、顶管劳务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上述项目的高压旋喷桩沉静、顶管劳务。签署合同后,原告按约进场施。过程中被告***及某丁公司拒绝履行上述《沉井、顶管劳务合同》,拖延原告的劳务工程款,拒绝向原告进行工程进度结算,其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2021年5月18日,由***代表原告施工班组与被告***、某丁公司结算,被告***与第三人***出具《付款委托书》。 被告四某乙公司向原告施工班组支付了2021年10月至11月份的劳务工资171660元,被告***又以其所有的泥浆池作价60000元抵偿原告班组的部分劳务工资后截止目前,五被告尚欠原告班组工资63224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五被告均拒绝支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五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工程款632240元;2、请求依法判令五被告以63224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1年5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五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我不认可原告方的诉请,因为我跟原告之间的结算有争议的地方,该付的劳务费基本差不多付了,只是工程项目有争议的还没有结算完,跟总包这边的结算还没完。付款委托书上面的签字当时说是整个代付,由中交天津航道局代付才签了字,我们私下也说过有争议的地方我们还可以拿出来讨论一下这个事情。 被告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答辩:一、原告在本案诉讼中不具有诉的利益,不是劳动者劳务工资的享有主体。本案***班组的所有劳动者才是劳务工资的享有主体,云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能代替劳动者行使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权利,其原告资格不适格。二、本案是被告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总包人处承包的劳务工程,云南某某公司将工程转包给***,***再次将劳务工程分包给原告云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从现有的证据来看,没有证据证明***拖欠原告工程劳务款,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也不是本案工程劳务款的责任承担主体。 被告某某建设发展(昆明)有限公司答辩:一、被告三与原告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原告要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二、被告三与被告四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关系;三、我们某某建设发展(昆明)有限公司在那个项目推进过程中,是严格按照签署的总承包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相关约定履行支付义务,不存在拖欠总承包方的合同进度款的行为;四、目前被告三与被告一、被告二也没有任何合同关系。综上,我们认为原告要求某某建设发展(昆明)有限公司承担其与其他第三方的劳务合同纠纷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请法庭予以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答辩:一、中交天航并非合同相对方,原告要求中交天航承担连带责任无法依法无据。综合到案证据云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是与***与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存在合同关系的相对方是某丁公司,中交天航从未与云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过任何合同,中交天航不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二、答辩人未欠付工程款,答辩人对被答辩人认可某丁公司付款率超过业主对我司的付款率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不存在突破合同相对性的一个前提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是适用法律问题解释一第43条第二款,发包人存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依据答辩人与某甲公司工程分包合同约定,业主未付清全部工程款,答辩人有权拒付剩余25%的工程款,答辩人作为总承包人与业主方至今尚未竣工结算完毕,业主方仅支付了工程过程当中结算的一个工程款,剩余工程款未支付。因此在某甲公司未完成合同约定施工内容,单方面撤离施工现场的情况下,答辩人对其实际支付比例已高达97.25%,符合合同约定。因此答辩人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情形,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三、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认可公司签订了合同禁止转包或再分包和合同约定的施工劳务,因此答辩人不应对被答辩人是按某丁公司违法违约行为承担责任。答辩人与某甲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签订昆明经开区项目工作,劳务合同6.1条明确约定,对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劳务向甲方负责全部施工任务,必须组织完成严禁转包或再分包。本合同约定的施工内施工劳务,因此认可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不仅向答辩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应对其自行违法分包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综上,请求法院查清事实,依法驳回云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答辩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诉讼请求。 被告某某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答辩,我司不属于本案的适格被告,综合证据,被答辩人云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是与被答辩人***以及某丁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某某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云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签订过合同,依据民法典第465条之规定,答辩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某某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既非是与云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的相对方,其亦未能举证说明本案存在答辩人必须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定情形,因此被答辩人云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要求答辩人共同承担支付责任于法无据。 当事人围绕诉请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无争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其他证据,本院将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综合评判。 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及举证,本院依法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系被告某某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持股100%股东。 2019年12月16日,被告某某建设发展(昆明)有限公司(发包人)与被告某某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某某建设发展(昆明)有限公司将《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宝象河流域排水收集系统改造工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发包给被告某某有限公司。被告某某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V标昆明经开区宝象河(PPP项目(托管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甲方将V标昆明经开区宝象河(PPP项目(托管等)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工程分包给乙方。被告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联系人为***。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又签订《V标昆明经开区宝象河(PPP项目》(工作井、顶管、高压旋喷桩等)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被告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驻工地负责人为***。分包合同约定,对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劳务向甲方负责,全部施工任务必须组织自有力量完成,严禁转包或再分包本合同约定的施工劳务。 2020年4月13日,被告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于原告(乙方)签订《沉井、顶管劳务合同》,约定甲方将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宝象河流域排水收集系统改造工程高压旋喷桩沉井、顶管劳务承包给乙方,被告***代表被告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子啊合同书上签字。案外人***代表原告签字。 2020年12月21日,被告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案外人***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约定将被告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三个工程承包给被告***、案外人***。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分包合同进行施工,被告向原告支付部分劳务费。其中部分劳务费由被告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原告工人工资做表后委托被告某某有限公司进行发放。 2021年5月18日,被告***及案外人***向***出具付款委托书,载明,截止2021年5月18日,***班组在宝象河流域中交天航项目五工期分包给某丁公司(红外路及云大西路)沉井、顶管桩、部分拖拉管结算如下:1、已复核确认价款为401.9万元;2、待定未确认价款为15万元;3、借支拨款317.8万元;4、最终确认欠***班组劳务工资84.1万元,5、补助桩机被淹水2.29万元,合计欠款86.39万。以上劳务工资在拨付***、***劳务合同中款项或材料合同中款项时,申请委托总包方中交天航优先代付代发***班组工人劳务工资。后被告某乙公司向原告***施工班组支付了2021年10月至11月份的劳务工资171660元,被告***向原告抵款60000元,现尚欠原告班组工资632240元。原告诉至法院,主张上述诉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禁止转包或再分包。被告***并不是被告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被告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劳务合同,***作为原告的代表在合同上签字,故原告有权向被告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劳务费。 经被告***与***结算,尚欠***班组劳务费632240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所欠劳务费632240元。 被告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与被告某某有限公司的分包合同约定,将工程承包给不具有资质的被告***,且***班组的部分工资也是由被告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核对后交由被告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代发,被告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欠付原告的劳务费632240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将劳务分包给具有资质的被告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本身并无过错,其向***代发部分工资是应被告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为发放,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与原告无直接合同关系,故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不承担偿还责任。 被告某某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原告无直接合同关系,故被告某某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不承担偿还责任。 对于原告主张的从2021年5月18日起算的资金占用费,因付款委托书并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支付日期,故本院认为应以632240元为基数从2023年3月10日(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资金占用利息。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632240元,并支付以632240元为基数从2023年3月10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资金占用利息; 二、被告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云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0530元,由被告***、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件: 判后告知书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次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0871-67275808)。 【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