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

**经济技术开发***建材店与**森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725财保76号 申请人:**经济技术开发***建材店,住所地湖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樟木桥街道双岗社区***9号。 经营者:** 被申请人:**森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桃林路661号(双创大厦315-31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台儿庄路4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经济技术开发***建材店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森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经济技术开发***建材店以其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森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经济技术开发***建材店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童 芳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