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

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海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海洋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海口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琼72执恢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台儿庄路4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盈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航道局)与被执行人海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海洋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琼72民初2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双方无法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天津航道局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天津航道局支付工程款53991606.58元、垫资利息2994417.17元、保理利息及税费1365556.81元、截止2018年5月25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7431634.01元和自2018年5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59485.78元并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现场调查对被执行人***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船舶、工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以及人行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公司名下共有3***使用权(证号分别为:国海证XXX、国海证XXX、国海证XXX)。其中国海证XXX海域使用权在(2019)琼72执12号执行程序中经委托拍卖、变卖后未能成交。经申请执行人天津航道局申请,本院委托淘宝网公开拍卖、变卖国海证XXX、国海证XXX海域使用权,因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已知抵押权人北京中诚汇益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和申请执行人天津航道局亦不同意以国海证XXX海域使用权变卖保留价抵债。除上述3***使用权外,本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由于被执行人***公司未履行执行通知中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案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工程款53991606.58元、垫资利息2994417.17元、保理利息及税费1365556.81元、截止2018年5月25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7431634.01元和自2018年5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本案申请执行费159485.78元。本院通过面谈的方式将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天津航道局,天津航道局表示同意。 综上,被执行人***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则 书记员    石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