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

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天津利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9民初9541号之二 申请人: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台儿庄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61113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利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兴华大街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5814084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交疏浚(天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京津州河科技产业园盘龙山路2号增1号A座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5MAO6WBNE8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伯韬,男,中交疏浚(天津)投资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利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被告中交疏浚(天津)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6日作出(2023)津0119民初95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中交疏浚(天津)投资有限公司名下57699320.43元银行账户存款或其名下其他等值财产。2023年12月7日,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申请,要求解除对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名下57699320.43元银行账户存款或其名下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中交疏浚(天津)投资有限公司名下57699320.43元银行账户存款或其名下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