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702民初2615号之一
原告:钦州市骏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地址:钦州市大番坡镇葵子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664838543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胜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胜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台儿庄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61113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胜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天航南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新安六路1003号金融港A座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5840467。
法定代表人:郑岿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勇,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交疏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5号德胜国际A座中交大厦9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32716734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胜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钦州市骏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交天航南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中交天航南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中交疏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钦州市骏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诉讼,这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钦州市骏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6元,财产保全费1524元,合计3680元,由原告钦州市骏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顾 宁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