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

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莱阳城信隆置业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72执1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台儿庄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61113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莱阳城信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金山旅游度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2567736350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2)鲁72民初1182号民事判决书,对申请执行人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阳城信隆置业有限公司海事海商一案,于2023年7月2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莱阳城信隆置业有限公司应偿付申请执行人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8,865,203.4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应负担执行费71,726.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执行通知。本院于2023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财产,未按传票指定的时间到本院接受传统调查,未报告财产。 二、网络查控。本院于2023年7月20日、7月21日、12月26日分别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系统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莱阳城信隆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 三、传统查控。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惩戒措施。本院于2023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已向当事人送达,并在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 五、终本约谈。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措施和结果,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公告。本案债权尚余本金8,865,203.4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实现,被执行人应负担案件执行费71,726.0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现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作出的(2022)鲁72民初1182号民事判决书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莱阳城信隆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孙 鹏 审 判 员 韩 军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执 行 员 ***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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