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9民初9541号之二
申请人: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台儿庄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61113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利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兴华大街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5814084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交疏浚(天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京津州河科技产业园盘龙山路2号增1号A座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5MAO6WBNE8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交疏浚(天津)投资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利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被告中交疏浚(天津)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6日作出(2023)津0119民初95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中交疏浚(天津)投资有限公司名下57699320.43元银行账户存款或其名下其他等值财产。2023年12月7日,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申请,要求解除对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名下57699320.43元银行账户存款或其名下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中交疏浚(天津)投资有限公司名下57699320.43元银行账户存款或其名下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