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1481民初4084号
原告:***,男,197X年11月7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兴城市。
公民身份号码:×××0115。
被告: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小城子镇XX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XX04MA10PXBL7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台儿庄路XX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0000103061113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XX有限公司、XX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害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XX有限公司、XX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XX有限公司、XX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