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一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交一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028民初481号
原告:江西省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鹤城镇建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8MA35LUGY33。
法定代表人:杨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迎春,男,江西省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飞,江西深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名品商务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7141610924。
法定代表人:刘志。
原告江西省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省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00元,减半收取2,850元,由江西省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美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余佳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