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3民初4315号
原告:***,男,1958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金年,江苏曙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2004年4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颖上县。
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名品商务广场1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彭成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勇(公司项目经营人员),男,1972年7月2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勇(公司项目经营人员),男,1988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原告***诉被告***、中交一公司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2022年3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缴)。
审 判 长 徐朝霞
人民陪审员 胡 霖
人民陪审员 卢小雨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