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一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中交一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223民初2413号
原告:***,男,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互助县,退休教师。确认送达地址:青海省互助县。
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北三街10号。
法定代表人:孙国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宗信,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判决宣告前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冉育林
人民陪审员  赵万菊
人民陪审员  昝发寿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 助理  张桂英
书 记 员  曹生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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