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29904号
原告:河南万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二十二健康花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北三街10号。
法定代表人:**一,执行董事。
原告河南万山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河南万山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河南万山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万山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高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