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25264号
原告:山西创一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坪**墕乡赵家山第二砖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北三街10号。
法定代表人:**一,执行董事。
原告山西创一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6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山西创一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北京燃气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创一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马 巨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毛 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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