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一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27民初94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襄县力恒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定襄县南王乡湖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北三街10号。 法定代表人:**一,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定襄县力恒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日立案。因被告已将债务履行完毕,原告***、**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44元、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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