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21民初631号
原告:***,男,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村民。
被告:***,男,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村民。
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已给付清各项损失13000元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4元,减半收取计28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