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2民初2436号
原告:太原市广厦国兴荣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阳曲县黄寨镇北***(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北三街10号。
法定代表人:**一。
原告太原市广厦国兴荣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太原市广厦国兴荣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太原市广厦国兴荣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