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一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八闽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青0121民初1106号 原告:***,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八闽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阴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八闽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告与三被告已私下协商一致解决”为由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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