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一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鼎力升建筑加固有限公司与中交一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万利万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54民初8769号 原告:重庆鼎力升建筑加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食品城大道18号重庆广告产业园13幢2**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83927680H。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北三街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400689N。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7004524。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万利万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银杉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748342587。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鼎力升建筑加固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万利万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重庆鼎力升建筑加固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鼎力升建筑加固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鼎力升建筑加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重庆鼎力升建筑加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