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一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3127执16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执行人:中交一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阳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64769X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交一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湘3127民初12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执行文书。于2023年2月27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387513.36元,其中中交一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385184.36元、***2329元。2023年3月2日,被执行人中交一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代***缴纳案件受理费947元。扣除本案执行费4402元,2023年3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款384058.36元。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所确认的执行内容为:1、***支付欠付工程款300195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欠付工程款付清时止);2、中交一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3276元,由***承担;4、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关于本案利息(***利息)申请执行人申请金额为80587.36元,不高于本院通过“司法速算器”计算出的金额,系当事人对民事权益的自由处分,本院应予以尊重。现本案已执行到位384058.36元,且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故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2)湘3127民初1245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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