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财保273号
申请人:***质信恒億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万全区宣平堡乡宣平堡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交一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阳坊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质信恒億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中交一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23605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22年10月31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质信恒億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中交一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23605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138.03元,由***质信恒億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金 莙
审 判 员 李 妮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章 倩
书 记 员 张 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