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威凯(重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中交一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永川项目部,中交一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8民初5284号
原告:中威凯(重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永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永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永川项目部,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负责人:**。
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威凯(重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永川项目部、中交一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威凯(重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中威凯(重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威凯(重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56元,减半收取计6078元,由原告中威凯(重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欢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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