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民初3319号
原告:***,男,生于1983年3月21日,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被告:中交一公局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九棵树东路386号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7004524。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富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51号3栋14层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W6EA0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荣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延津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MA473QHL87。
法定代表人:王自锋。
被告:王中洲,男,生于1979年5月29日,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
原告***与被告中交一公局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富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荣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中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交一公局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富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荣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中洲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