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中交一公局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交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尚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29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福执字第55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1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
被执行人中交一公局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广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交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文学,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尚飞,男,1969年12月2日生,汉族,内蒙古乌海市人。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福商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8日向被告执行人中交一公局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交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尚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交一公局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交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尚飞履行给付劳务费、利息及案件受理费2368756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中交一公局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工程款约20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48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中交一公局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交科
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尚飞所有的银行存款二百三十六万八千
七百五十六元到本院执行帐号。(帐户名称:福泉市财政局,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福泉市支行,帐号:23-546001040006206)。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松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