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一公局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平顶山太澳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与中交一公局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顶山太澳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与中交一公局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23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新立保字第3号
申请人平顶山太澳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5年8月18日,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申请人中交一公局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平顶山太澳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太澳公司)与被申请人中交一公局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5月25日由平顶山仲裁委员会受理。太澳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中交公司在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款320万元采取保全措施。太澳公司自愿提供其所有的面积为2212.83㎡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为汝国用2014第0084号)及其在中国建设银行平顶山分行平东支行账户41001551612050200XXX中的存款人民币50万元进行担保。平顶山仲裁委员会将太澳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太澳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中交一公局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款人民币320万元予以冻结。
二、查封平顶山太澳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面积为2212.83㎡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为汝国用2014第0084号)。
三、对平顶山太澳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平顶山分行平东支行账户41001551612050200XXX中的存款人民币50万元予以冻结。
财产查封期间,非经本院许可,不得对查封财产使用、添付、毁损或进行变卖、转让、赠与、抵押等处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