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一公局厦门工程有限公司

长乐昌锦针织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厦门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民终98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乐昌锦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松下镇大祉村福北路下垅。
法定代表人:林国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水,福建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一公局厦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银江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谷世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婷,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翔,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长平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大道552号交通枢纽指挥中心六楼。
法定代表人:陈宗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振翔,福建合众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苍非,福建合众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市长乐区松下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松下镇首祉村军民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陈锋,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进禄,福建闽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晓树,福建闽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中交长平高速公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对湖街道康山里6号二楼245。
法定代表人:李习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华,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锦,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乐昌锦针织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厦门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州长平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市长乐区松下镇人民政府、福州中交长平高速公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均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2020)闽0112民初2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2020)闽0112民初24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重审。
长乐昌锦针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8253.8元、中交一公局厦门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8253.8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吴一萍
审 判 员 程斯彦
审 判 员 陈碧珍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卢里灿
书 记 员 赵力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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