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一公局厦门工程有限公司

***、中交一公局厦门工程有限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803民初2341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岩市永定区康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交一公局厦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银江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027398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岩市靖永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龙岩大道与金鸡路交叉口交通综合大楼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WA348YTP1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交一公局厦门工程有限公司、龙岩市靖永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0日以双方需进行庭外协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丘俊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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