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221民初868号
原告:青海省海北宏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晏县同宝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223710464643C。
法定代表人:张远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青海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长芳,青海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一公局厦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银江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027398G。
法定代表人:刘拥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青海省海北宏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交一公局厦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青海省海北宏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省海北宏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省海北宏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16.68元,减半收取计1558.34元,由原告青海省海北宏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桑杰旦主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生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