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一公局厦门工程有限公司

龙岩市凯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民终11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龙岩市凯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培丰镇长流村田洋新村田洋组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84506367K。
法定代表人:刘文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兵,福建岩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君,福建岩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燕华,福建业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交一公局厦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银江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027398G。
法定代表人:刘拥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秋玲,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蒙,女,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龙岩市永定区腾宇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洪山乡尚径村圳上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MA32MM047G。
法定代表人:张洪德,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龙岩市永定区展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洪山乡尚径村圳下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MA32MM4W1D。
法定代表人:张洪德,执行董事。
上诉人龙岩市凯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交一公局厦门工程有限公司、龙岩市永定区腾宇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龙岩市永定区展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1)闽0803民初1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龙岩市凯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龙岩市凯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岩市凯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701元,减半收取11850.5元,由上诉人龙岩市凯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秋英
审 判 员 傅胜荣
审 判 员 范文祥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邹 晖
书 记 员 张文婧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