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803民初1155号
原告:龙岩市永定区岐岭镇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岐岭镇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803ME1035150K。
法定代表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该村民委员会成员,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被告:中交一公局厦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银江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027398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龙岩市永定区岐岭镇丰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中交一公局厦门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龙岩市永定区岐岭镇丰村村民委员会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龙岩市永定区岐岭镇丰村村民委员会以已与中交一公局厦门工程有限公司庭外协商,双方纠纷得以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岩市永定区岐岭镇丰村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龙岩市永定区岐岭镇丰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