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27106号
原告:天津海纳科林机电设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华天道2号火炬大厦8009-36室。
法定代表人:李家杰,董事长。
被告:中交一航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广场东20号滨海金融街E3ABC座5层。
法定代表人:周合亭,董事长。
原告天津海纳科林机电设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一航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因原、被告已和解,原告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海纳科林机电设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陈玮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仝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