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一航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玉林市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中交一航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35976号
原告:玉林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城西五联村玉福大道五联小学正对面(陈东宅)1楼。
法定代表人:李**,总经理。
被告:中交一航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E3ABC座5层。
法定代表人:黄小军,总经理。
原告玉林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一航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玉林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明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吕 琳